参保范围
对有企业工作经历且能够提供真实原始档案应依法依规参保但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包括因国企、厂办大集体改制、企业破产等历史遗留问题所产生的漏保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
(一)对单位主体存在的。按照《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6号)的规定办理。
(二)对单位主体不存在的。属于应参保单位职工,凭职工原始档案、身份证等相关资料,自主申请参保缴费并填写《参保缴费承诺书》。市社保局依据个人申报情况核收从应计算实际缴费的时间起至单位主体消亡期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当地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以后的接续时间段按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单位主体消亡时间要以工商注销登记以及政府、法院宣布破产、解散等文件及法律文书明确的时间执行。对无法提供相关政府文件、法律文书以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等证明主体消亡时间的,以漏保人员申请当日作为单位主体消亡时间。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无编制人员的参保缴费工作。
1. 对于有正式劳动关系的,根据备案的劳动合同明确的参加工作时间由单位统一补缴养老保险费。
2. 对没有正式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统一补办正式劳动关系及备案手续办理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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