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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19-10-17 08:59:00
  • 来源:
  • 作者:四平市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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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平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且距最近一次失业登记时间在1年(含1年)以上人员。

  3、残疾人员。指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4、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5、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两年以上(不含补缴月数)的城镇常住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女性不超过50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全部失去原承包耕地(水田、旱地)的农民。

  二、社保补贴范围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标准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选择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12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人员,其补贴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给予50%社保补贴。

  四、补贴期限

  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对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即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五、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由社区录入《吉林省就业信息系统》上传材料,进行线上信息比对,线下入户调查。由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对初审通过人员进行复审。

  所需提供材料:户口簿、身份证、解除证明(或《低保证》、《残疾证》、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被征用证明)、个人当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收据、吉林银行卡、《就业创业证》。

  户籍迁往外地或跨地区从事灵活就业的,是四平市国有企业解除人员,由户籍地或常住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就业困难认定证明和灵活就业证明等),由缴费地审核拨付补贴。四平市区内可到原国有企业所在社区进行登记,除上述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供被国有企业录用的审批表复印件和参保证明。

  六、政策说明事项

  1、就业困难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不得享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含公益性岗位)录用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是指男性满55周岁至60周岁前,女性满45周岁至50周岁前。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以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身份仍在延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审核发放缴费年度补贴。

  6、一次性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或以前年度未提出享受补贴申请的,不得补发。

  7、凡未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符合条件均可自愿申报。新申报人员以本人到达经办社区就业困难认定当月为社保补贴申报时间,以初次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补贴月数合并累计计算。

  8、灵活就业补贴政策是为了促进就业,提高灵活就业稳定性。“申领补贴和享受补贴政策”是需要具备必要前提条件的,一是进行失业登记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二是实现并申报灵活就业;三是以个人身份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是只要缴费就可以享受的福利性政策,更不是因经济困难或无力缴费而提供的社会救助性政策。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当年申报和逐级审核程序,不得要求补发以前年度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七、政策依据

  《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 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7]8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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