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名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服务对象:1、下岗失业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3、残疾人员 4、零就业家庭人员5、大龄失业人员6、失地农民
三、服务内容:
(一)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就业创业证》,同时,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
1.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原国有或集体单位招工(录用)证明材料及企业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提供《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
3.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吉林省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
5.城镇常住大龄失业人员:提供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或带有社保缴费账号的银行交易凭证。
6.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
(二)初审公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接到申请后,将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自动校验,校验通过的提示将相关信息录入《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扫描相关要件后,进行线上信息比对,线下入户核实。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拟定就业困难人员公示模板》在本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电子印章,系统提示初审通过。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注明原因,并为其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
(三)审核确认。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对初审通过人员进行复审。核实无误的,在《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电子印章,并在《就业创业证》第7页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栏目,录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类别、认定机构和经办人。复审未通过的,在《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注明原因,系统作出提示,并由初审的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及时通知申请人,并为其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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