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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19-07-26 08: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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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从部队到地方企业工作,在部队服役时右腿因公受伤,领取了革命伤残军人证。1年后,王某右腿旧伤复发,现单位以王某不是在本单位发生的事故伤害为由不愿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王某向当地工伤部门咨询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

  解  答

  用人单位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按照政策规定,王某原在军队服役,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应视为工伤。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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