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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19-07-09 0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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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1日,李某正式入职服装公司从事检验员工作,双方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每月工资于次月25日前发放。2019年3月25日,李某因对2019年2月少发300元的工资产生异议,遂与公司发生争执。此后,李某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3天。公司通过电话方式联系李某询问缺勤原因,李某告知要等公司给他补足工资后再回单位上班。李某想咨询: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员工可以此为由离岗吗?

  解  答

  在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员工不可以此为由擅自离岗。李某应在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要求公司及时纠错,尽快补发少发的劳动报酬,或是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请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少发的劳动报酬,但不能以此为由擅自离岗。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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