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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18-11-29 13: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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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2月1日,24岁的温先生大学毕业后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建立3年期的劳动关系。后来,又两次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今年3月1日,公司以合同期限届满为由,通知温先生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温先生想知道,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效? 

  解  答 

  公司解除温先生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是无效的。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温先生在公司连续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且未向公司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应该视为与公司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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