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社监罚字〔2022〕第002号
被行政处罚单位:吉林龙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劳动违法行为:2022年5月27日,杨江等4人、孙勤等11人;2022年6月7日,李艳玲等2人、贺强1人;2022年6月9日,郝丽波等3人;2022年6月10日,车金伟等4人,共计6个批次25人到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投诉在你单位承包的四平碧桂园名门时代项目施工过程中被拖欠工资共计1087304.7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四人社监询字〔2022〕第100、101、112、113、126、128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四人社监令字〔2022〕第060、061、062、063、064、065号)。案件调查期间,仅支付其中2人被拖欠工资132000元,剩余23人的被拖欠工资共计955304.7元仍未支付。我局又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人社监罚告字〔2022〕第004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2000元(大写:贰仟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吉林银行四平分行缴纳罚款,代缴罚款账号:070101201110006410。
逾期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四平市人民政府一楼
联系人 :贾志勇 刘洋 联系电话:0434-3266310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 月 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行政处罚单位(人)
吉公网安备 22030202000177号
电话:0434-3267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