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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21-10-29 10:34:00
  • 来源:
  • 作者:宋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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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人社监罚字〔2021〕第003号

  被行政处罚单位:四平市华之邦整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劳动违法行为:2021年5月31日,李皕垚来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投诉四平市华之邦整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3000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四人社监询字〔2021〕第115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四人社监令字〔2021〕第040号),你单位仍未支付所拖欠工资。又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人社监罚告字〔2021〕第002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处2000元(大写:贰仟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吉林银行四平分行(户名: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账号:070101201110006410)缴纳罚款。而后,持银行转账单到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地址:市府路59号,市政府一楼)换取正规发票。

  逾期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3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行政处罚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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