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人社监罚字〔2020〕第001 号
被行政处罚人:四平市美尔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劳动违法行为:庄庄等8人投诉你单位收取抵押金共计72000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你单位未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而后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也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又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二款。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二款之规定,每人1000元罚款,共计8000元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辖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 9月 15日
吉公网安备 22030202000177号
电话:0434-3267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