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素式办案规范(试行)
(节选部分常用条款)
第一条 为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和裁决效率,优化仲裁程序,提升办案效能,减轻当事人诉累,满足当事人快速解决争议的需要,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要素式办案,是指根据案件类型和特点,对固定案情基本事实要素进行提炼,就各要素是否存在争议进行归纳,并围绕争议要素加强案前引导、优化庭审程序、简化裁决文书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模式。
第三条 要素式办案模式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第四条 要素式办案程序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 庭前指导当事人填写要素表;
(二) 庭审围绕案件争议要素进行;
(三) 庭后撰写要素式裁决书。
第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要素表分基本事实要素表和案件类型要素表。基本事实要素表对所有案件都适用,案件类型要素表应根据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的需要,选择适用。
第六条 对采取要素式办案模式审理的案件,申请人在申请时,仲裁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发放要素式审理告知书和基本事实要素表、案件类型要素表,指导申请人填写。
基本事实要素表和案件类型要素表作为申请书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在向被申请人、第三人送达申请书副本时一并送达基本事实要素表和案件类型要素表副本及需被申请人、第三人填写的要素表,指导被申请人、第三人填写。
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填写基本事实要素表和案件类型要素表时,需要对申请人填写的案件要素作确认或不确认的表示。对不确认的要素,逐项列明其主张,并简要陈述理由;对确认的要素,视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可在庭审时直接确认并写入要素式裁决书中。
基本事实要素表和案件类型要素表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提交仲裁委员会。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依据本规范适用要素方式进行案件审理。
第八条 要素表交由委托代理人填写的,如其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要素表应由当事人签章。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案件要素表后一般不得变更其内容,但对方当事人同意或当事人本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可推翻原内容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提交的案件要素表可以作为仲裁委员会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一条 要素式庭审,是指根据案件相关要素并结合仲裁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对无争议要素进行直接确认,对有争议要素展开调查的庭审模式。
第十二条 对可能涉及虚假仲裁、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即使各方对相关要素无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应进一步调查核实,不能直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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