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吉政协调组〔2017〕5号)和《四平市“只跑一次”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要点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附:四平市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四平市职业资格改革领导小组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7日
附件:
四平市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协调小组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要求,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范围:各县(市、区)人力资源保障局以及职业目录清单涉及的相关部门。
第三条 严格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实行政府网站公布、新闻媒体公布、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担负起监管责任,各地、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对违法违规设置的职业资格事项,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第五条 对职业资格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第六条 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可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但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
第七条 严禁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活动,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证、上岗证等一律取消,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项,取消一项,严肃查处。
第八条 定期开展鉴定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坚持考培分离、鉴培分离原则,严厉打击“挂证”、“助考”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建立职业资格公共服务平台,推动职业资格领域信息共享,完善证书查询服务。
第十条 规范职业资格管理,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从“只跑一次”改革推进为“零跑动”,发挥职业资格制度在促进人才成长、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
第十一条 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责任许可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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