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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26-09-02 15:27:00
  • 来源:
  • 作者:劳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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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人社监列决字〔2026〕002号

  用人单位:四平市房屋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124873444Q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田立平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2026年 7月22日,刘先超等3人到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在你单位承包的四平市宏平肉业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冷链智能车间项目施工过程中被拖欠工资共计103220元。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四人社监询字〔2026〕第227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四人社监令字〔2026〕第181号)。你单位至今也未支付所拖欠工资。2026年8月14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四人社监列告字〔2026〕007号),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异议。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现我局决定:将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2026年8月27日至2029年8月26日。

  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如已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6个月,可书面提交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证据、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我局提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27日              

初审:卢建明  复审:姜依含  终审: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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