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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25-10-16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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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人社监罚字〔2025〕第005号 

    

  被行政处罚单位:吉林省祥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建设的海银敬亭项目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也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我局已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四人社监令字〔2025〕第139号),但你单位至今也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之规定。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规定,并参照《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63项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判定依据”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0000元(大写:陆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9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行政处罚单位(人) 

初审:张笑宁  复审:姜依含  终审: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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