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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24-08-28 0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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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人社罚决〔2024〕04号

  被行政处罚人:张佳星 

  依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四西检检建受〔2024〕5号)的司法建议,经过调查取证核实,被行政处罚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申请并领取失业保险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吉人社规〔2023〕11号)细化标准第34条 骗取社会保险金金额5000元以上,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十条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在行政相对人主动配合调查,并在处罚决定作出前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整改要求的,要适当裁量,可以减轻处罚,适用最低的处罚标准。 

  综合考量其他被行政处罚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内容,决定对被行政处罚人张佳星作出骗取金额8565元3倍标准的罚款25695元的行政处罚(人民币大写:贰万伍仟陆佰玖拾伍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被行政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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