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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26-01-16 14:55:00
  • 来源:
  • 作者:审计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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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广大市民:

  按照人社部《关于印发〈打击社保领域中介机构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林省人社厅《吉林省打击社保领域中介机构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社保领域中介机构欺诈骗保行为,严肃惩处违法违规人员,保持维护社会基金安全的高压态势,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平市公安局、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社保领域中介机构欺诈骗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专项行动打击范围

   (一)中介机构违规组织办理社保业务、牟取不法利益方面

  包括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等)招揽、组织不符合条件人员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以挂靠方式缴纳社保费;组织临近50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虚假劳动关系证明缴存养老保险费、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等;以“代办失业保险”为名,组织或协助不符合条件人员虚构失业原因、伪造失业状态,违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并收取费用;跨区域选择工伤保险单险种参保缴费、先工伤后参保等违规行为,骗取工伤待遇。

  (二) 用人单位违规组织、协助办理社保业务方面

  包括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参保,组织、协助灵活就业人员,虚构劳动关系缴存养老、失业保险费、虚假申报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等方式,骗取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或为无实际用工的外省市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三) 个人以欺诈手段违规参保、违规领取待遇方面

  包括个人伪造档案资料、身份证明,虚构个人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规参保、违规补缴、违规领取待遇; 隐瞒服刑、死亡等关键信息,违规、重复领取养老、失业、工伤待遇。

  二、对欺诈骗取行为的查处办法

   (一)扰乱社保经办秩序行为

   发现故意扰乱社会保险办公秩序的,由公安部门警务人员进行劝导、讯问和驱逐,根据情节,依据《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对欺诈骗取行为严重的经营主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行政处罚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涉嫌欺诈骗保行为

   1.对涉嫌欺诈骗保的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及个人,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行政部门移送、举报等涉及中介机构、单位及个人存在欺诈骗保行为的(含骗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类社保待遇),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3.对协助骗保的用人单位法人和个人等,纳入违法失信单位名单,依法限制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用工和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办理。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四平市社会保险局从未委托任何中介公司和中介人办理参保、退休等业务。办理社会保险不收取任何手续费,请您严防以收费为目的的各种欺诈骗保行为。

   举报电话: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0434-5106006

             四平市公安局                0434-110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434-3266564;0434-3266332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434-3099187

   特此公告。

  

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四平市公安局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       

初审:赵明帛   复审:姜依含   终审: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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