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服务对象:1、下岗失业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3、残疾人员 4、零就业家庭人员5、大龄失业人员6、失地农民服务内容:
(一)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就业创业证》,同时,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
1.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原国有或集体单位招工(录用)证明材料及企业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提供《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
3.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吉林省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
5.城镇常住大龄失业人员:提供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或带有社保缴费账号的银行交易凭证。
6.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
(二)初审公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接到申请后,将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自动校验,校验通过的提示将相关信息录入《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扫描相关要件后,进行线上信息比对,线下入户核实。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拟定就业困难人员公示模板》在本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电子印章,系统提示初审通过。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注明原因,并为其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
(三)审核确认。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对初审通过人员进行复审。核实无误的,在《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电子印章,并在《就业创业证》第7页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栏目,录入日期、就业困难人员类别、认定机构和经办人。复审未通过的,在《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注明原因,系统作出提示,并由初审的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及时通知申请人,并为其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
咨询电话:0434-3271330
二、就业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的劳动者,在就业或失业状态的人员。
申报材料:
1、《户口簿》原件1份
2、《身份证》原件1份
3、录用(招聘)职工表或营业执照(就业登记任意原件1份)
4、解除证明或毕业证或退役证(失业登记任意原件1份)
5、居住证(外地失业登记必要件)原件1份
咨询电话:0434-3273647
三、求职登记
服务对象:劳动者年满16周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人员
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1份
2、《毕业证》原件1份
3、《技术等级证》原件1份
办理流程:
申请--填写<求职登记表>--录入信息系统--发布隐性求职信息
咨询电话:0434-3273647
四、失业人员档案查阅
服务对象:档案存放到我中心的失业人员
服务依据:
(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劳力字﹝1992﹞33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
申请条件:档案存放在失业管理科的失业人员
受理机构:四平市就业服务局
四平市铁东区就业服务局
四平市铁西区就业服务局
咨询电话:0434-3270758
0434-3516989
0434-3273233
五、失业人员档案复印
服务对象:档案存放到我中心的失业人员
服务依据:
(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劳力字﹝1992﹞33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
申请条件:档案存放在失业管理科的失业人员
受理机构:四平市就业服务局
四平市铁东区就业服务局
四平市铁西区就业服务局
联系电话:0434-3270758
0434-3516989
0434-3273233
六、失业人员档案接收
服务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改组、转制等原因而失业的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转入失业的人员。
服务依据:
(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劳力字﹝1992﹞33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
申请条件:(一)、本市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二)、外县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社保关系已经转入四平的失业人员。
受理机构:四平市就业服务局
四平市铁东区就业服务局
四平市铁西区就业服务局
联系电话:0434-3270758
0434-3516989
0434-3273233
七、失业人员档案调出
服务对象:档案存放到我中心的失业人员
服务依据:
(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劳力字﹝1992﹞33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
申请条件:档案存放在失业管理科的失业人员
受理机构:四平市就业服务局
四平市铁东区就业服务局
四平市铁西区就业服务局
联系电话:0434-3270758
0434-3516989
0434-3273233
八、失业人员退休登记
服务对象:依据法律法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并且档案存放到我中心的失业人员
服务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二)《[吉林]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答复》(吉劳社养字[2007]199号)
申请条件:档案存放在失业管理科的失业人员
受理机构:四平市就业服务局
四平市铁东区就业服务局
四平市铁西区就业服务局
联系电话:0434-3270758
0434-3516989
0434-3273233
九、招工招聘登记
服务对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受理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
2、法人《身份证》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1份
4、《委托证明》原件1份
咨询电话: 0434-3273647
十、求职招聘:
服务内容: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搭建招聘平台。
服务对象: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申请条件:个人简历,公司执照,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办事流程:求职者到人才市场直接选择岗位,用人单位到人才市场登记,免费用展位。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十一、大学生档案管理
服务内容:大学生档案接收和调出、开具证明、转递组织关系
服务对象: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调转档案需要携带身份证、报到证或调档函;开具证明和转递组织关系,需要口头申请。
办事流程:提供报到证、身份证存入档案;提供《调档函》、身份证调出档案。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咨询电话:3217722
十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服务内容:对四平籍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了解掌握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
服务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办事流程:填报《吉林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统计信息采集表》,录入省内公共信息平台,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推荐就业和见习。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
咨询电话:3217722
十三、大学生创业园建设
服务内容:指导服务各类园区,审核审批市级大学生创业园。
服务对象:各类园区和企业。
申请流程: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房屋使用证明、入园企业登记表和申请报告。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3]24号、《关于印发《四平市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四人社字[2018]152号
咨询电话:3217722
吉公网安备 22030202000177号
电话:0434-3267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