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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18-12-21 08: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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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女士是某服装公司职工,从事封箱工作。近日,王女士在操作过程中与上一道工序从事包装纸箱工作的同事李女士因生活琐事发生口头争执。随后,两人矛盾进一步升级,发生肢体冲突,两人在揪打过程中王女士右胳膊扭伤。事故发生后,王女士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解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王女士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但是个人因生活琐事跟同事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的意外伤害,并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的,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三)项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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