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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18-12-05 0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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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2014年5月,叶某入职一家广告公司,每月工资500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若员工辞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未履行提前30天的通知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2014年12月1日,叶某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随后于当日就自行离职。公司要求叶某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叶某拒绝。 

  随后,公司在为叶某进行离职结算时,扣下5000元作为未提前30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叶某反对,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 

  评 析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 劳动者在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主权的同时, 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规定。这一法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方便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但是,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就需要额外支付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相反,《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该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即约定服务期情形和约定竞业限制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并无法律依据,应为无效。 

  当然,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如果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叶某的辞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并依法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 

  转自: 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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