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典型案例1
【案情简介】
某甲自2020年5月入职A公司,从事生产岗位,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月由A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支付工资3000元,2021年2月甲离职。期间,甲隶属A公司生产部,接受A公司制度考核,甲曾多次要求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均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2021年2月,甲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裁判结果】
由A公司支付甲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7000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甲与A公司双方于2020年5月发生用工事实,应当截止至2020年6前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在双方发生用工事实的10个月期间,属于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情况,A公司依法应当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罚则,即产生双倍工资,计3000×9=27000元。对于A公司主张的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由此可知,即使是双方存在试用期的约定,也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员工处于试用期期间并不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因此对A公司的观点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采纳。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
【案情简介】
某甲自2018年4月入职A公司,从事文员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没有为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每月由A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支付工资3500元,2021年9月甲以A公司没有为甲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A公司以离职系劳动者提出为由不予支付。2021年11月,甲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250元。
【裁判结果】
由A公司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250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案中,A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用工事实,但A公司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向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的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依照前款第四十六条规定,A公司应当向甲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度以前款第四十七条计核(共计41个月,按3.5年计,3500×3.5=12250元)。A公司以解除合同系由劳动者提出为由,不应享受经济补偿金,系指劳动者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赋予的解除权,即个人原因解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不能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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