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一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等法律法规精神,将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实施。
一、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一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行政执法委托的职责范围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由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帮助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行政执法行为,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存在超越委托权限执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日
吉公网安备 22030202000177号
电话:0434-3267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