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人社字〔2018〕94号
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更好地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干部职工监督管理,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假期及假期待遇
(一)年休假(带薪休假)
1.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满10年、满20年,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在12月满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2)至(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7.经批准休假的工作人员,若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8.各科室及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当年的年休假。
9.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能超过3次,每段不得少于五天。
(二)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已婚工作人员探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可在四年中任一年使用。
5.工作人员配偶病故或离婚,又不和父母在一起,可以从配偶病故或离婚的下一年开始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假待遇。
6.探亲假原则上不分段或跨年度使用。
7.工作人员在探望配偶时,同时也能探望父母的(指配偶、父母同居一地),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但不含路程假。
(三)生育假
1.已婚妇女生育,可享受15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假增15天,双生假增15天。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15天的照顾假。
2.妇女人工流产假怀孕28周以内的21-42天,28周以上的98天。上节育环休2天,取节育器休1天。
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每天工作时间内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双生每次另加30分钟。
(四)婚、丧假
1.工作人员双方结婚,可享受15天婚假,婚假原则上应在结婚当年使用。
2.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给予1-3天丧假(外地另给路程假)
(五)病、事假
1.工作人员确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班者,可以请病、事假。
2.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事假管理
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经批准请假的工作人员,逾期不归又不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二、批假权限和手续
(一)休假(含年休假、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批准权限:
1.市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经请示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科室和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报局办公室审核备案;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由局分管领导批准,报局办公室审核备案。
2.副处级以上干部休假由局长批准,在局办公室备案。驻局纪检组长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事假和病假批准权限:
1.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和单位领导批准,报局办公室备案。超过1天的,必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报局办公室备案。
2.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病事假均需报分管领导批准,报局办公室备案。
3.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病事假按照休假的批准权限报批和备案。
(三)请销假手续
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执行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请假审批手续应由本人填写《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假审批单》,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能离岗;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必须经口头准假,并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说明报局办公室备案,上班后再按规定及时补办请销假手续;办理请假手续后,因中途提前上班或不需要请假的,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并销假,立即返回岗位工作,切实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集体外出的,由牵头领导或单位统一办理请销假手续。
(四)公务出差审批备案
凡是参加上级或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组织的学习或培训及其它公务出差的,可凭文件或通知参照请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局办公室备案。所有人员出公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履行书面审批手续的,应口头备案,事后补书面审批备案,没有备案的,按缺勤处理。
三、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