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适用范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
主要内容:见习期3-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打卡支付部分生活补助(不低于四平市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期生活补贴),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其中,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的,每月每人按四平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见习的,每人每月按四平市最低工资标的60%给予见习基地补贴。
政策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青团四平市委委员会、四平市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的《四平市2019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四人社联字〔2019〕12号)
见习方式: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见习基地提出申请,由见习基地组织见习。
申领程序:见习基地向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见习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受理机构:各级人才中心
二、求职创业补贴
适用范围:在平各高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最低保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申领流程:学校初审,市人才中心及市人社局资金监督科和市财政局复审,复审合格后由财政局发放。
申领材料:低保证、低保折或低保卡或残疾高校毕业生本人残疾证或学生本人提供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原件或父母一方残疾证原件或扶贫手册(扶贫卡),身份证(需要家庭成员关系的要提供户口簿)。
政策依据:关于规范吉林省就业见习和求职创业补贴申报材料的通知(吉人才字〔2017〕27号)、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吉人才字〔2019〕8号)
受理机构:市人才服务中心
三、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政策
享受对象: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园区)。
政策内容:对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园区)给予80万元资金补助。各市(州)、县(市、区)对市、县级返乡创业基地也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享受条件:基地创建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吸纳扶持农民工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50户以上,直接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00人以上。
政策依据: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2.《关于做好2016年度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办理机构:各地就业服务局。
四、创业担保贷款
享受对象:个人创业者。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省内登记注册,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即第四条所列人员,但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等)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塑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政策内容: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中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中小微企业也可不需要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中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政策性贷款业务。
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创业者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其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由原来的3个百分点下降为不得超过2个百分点。 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申请条件:贷款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具体经营项目;
(二)银行信用记录良好,同时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信用记录;
(三)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个人创业者及其家庭成员以户(夫妻双方)为单位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政策依据: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16〕279号)
经办机构:各地就业服务局。
五、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补助
享受主体:依法注册的各级政府、省内高校和企业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
政策内容: 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补助。用于对依法注册的各级政府、省内高校和企业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给予支持。
申请条件: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有明确的创业企业孵化周期,建立相应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功能;
2.为创业者提供免租或低租金、低费率的创业场所,具备形成企业创办、成长、出园、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实体;
3.园区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创业企业20户以上,能带动50人以上就业,并与劳动者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纳税的企业。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7〕456 号)、关于印发《2019年度吉林省创业项目、省级创业创新实训基地、省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申报指南》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64号)
经办机构: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省级创业创新实训基地补助
享受主体:用于对依法注册的企业、事业或其他法人单位创办的创业实训基地给予支持。
政策内容:对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或兼职创办的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引领和带动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优先予以支持。
政策条件:1.有固定的创业培训、实训场所和设施设备,实训场所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2.有相应的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实训指导师资队伍;
3.提供相应的实训实践平台,每年培训人数达到300人以上或大学生100人以上。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7〕456 号)、关于印发《2019年度吉林省创业项目、省级创业创新实训基地、省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申报指南》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64号)
经办机构: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初创企业补贴
享受对象:返乡创业农民工
政策内容:从2018年1月1日以后,返乡创业农民工在乡(镇)地域内首次注册创办的小微企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正常经营行为1年以上,给予初创企业补贴。带动2名农村劳动力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带动2名以上就业的(不含2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初创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从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申请条件:1.2018年1月1日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2.在乡(镇)地域内首次注册;3.正常经营1年以上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80号)
受理机构:各地就业服务局
八、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对象: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申请条件:1.从事个体经营;2.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受理机构:市就业服务局
九、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企业(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1、单位招用。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小微企业招用。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申领程序:1.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单位,以及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提供符合条件人员名册、《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以及单位(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还需提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
2.审核。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将单位(企业)提供的要件扫描上传至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和核实。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告知单位(企业)。符合补贴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加盖电子印章,系统确认初审通过。
3.拨付。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汇总录入《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5),连同《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送同级财政部门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具体拨付渠道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政策依据:《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 号)
受理机构: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
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政策内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选择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12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人员,其补贴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给予50%社保补贴。
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对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即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最长不超过60个月)。
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由社区录入《吉林省就业信息系统》上传材料,进行线上信息比对,线下入户调查。由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对初审通过人员进行复审。
申报材料:户口簿、身份证、解除证明(或《低保证》、《残疾证》、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被征用证明)、个人当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收据、吉林银行卡、《就业创业证》。
户籍迁往外地或跨地区从事灵活就业的,是四平市国有企业解除人员,由户籍地或常住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就业困难认定证明和灵活就业证明等),由缴费地审核拨付补贴。四平市区内可到原国有企业所在社区进行登记,除上述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供被国有企业录用的审批表复印件和参保证明。
政策说明事项:1、就业困难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不得享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含公益性岗位)录用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是指男性满55周岁至60周岁前,女性满45周岁至50周岁前。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以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身份仍在延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审核发放缴费年度补贴。
6、一次性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或以前年度未提出享受补贴申请的,不得补发。
7、凡未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符合条件均可自愿申报。新申报人员以本人到达经办社区就业困难认定当月为社保补贴申报时间,以初次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补贴月数合并累计计算。
8、灵活就业补贴政策是为了促进就业,提高灵活就业稳定性。“申领补贴和享受补贴政策”是需要具备必要前提条件的,一是进行失业登记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二是实现并申报灵活就业;三是以个人身份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是只要缴费就可以享受的福利性政策,更不是因经济困难或无力缴费而提供的社会救助性政策。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当年申报和逐级审核程序,不得要求补发以前年度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 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80 号)
受理机构:各县(市)、区人社局
十一、困难企业职工培训和失业人员培训
培训对象: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和各级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政策内容: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和各级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不超过每人600元支持。中省直企业培训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工作范畴,享受当地政策,各地人社部门要主动对接属地中省直企业,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中心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每人每天30元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生活费补贴,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培训和失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四人社联字〔2019〕8号)
申请条件:困难企业培训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交职工培训方案、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及用于职工培训的情况、培训经费缺口测算等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后,企业可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补贴应向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或各级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企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中心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有关规定执行。
受理机构: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公网安备 22030202000177号
电话:0434-3267722